三个至上的基础是人民利益至上。
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当时,许多重要问题都经过了反复论证,按照既从中国实际出发,又吸收人类文明成果的原则最终确定下来。
记者:从法制宣传日到国家宪法日,这一转变可以说使得我国普法宣传找准了靶心,进一步深化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涵。如何从制度上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成为当时的重要共识。82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这一调整力图理顺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体现了宪法对人文精神的追求,凸显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宪法还明确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些规定总结了历史的经验与教训,体现了82宪法的时代精神。同时,这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
近日,就宪法与国家宪法日的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有助于落实依宪治国,发挥宪法作用,维护宪法权威,而且有助于普及宪法知识,有助于公民通过各种宪法宣传活动感受宪法的价值,扩大宪法实施的群众基础。检察官承担客观公正义务的根本原因在于刑事诉讼特殊的结构与机制。
集中营管理者对被拘禁人的侵害无从追究责任,盖世太保可以主导侦查程序,检察部门成为被第三帝国国家权力所支配的机构。而且根据后来的法律修订,可以进一步推导出检察官有转移责任形式的权力。同时,检察官采取侦查措施包括强制性侦查措施时,必须合法有据并遵循比例原则。德国基本法第92条也确认了这种区别。
德国检察活动具有起诉法定主义的传统,但现行德国刑诉法第153条认可了微罪不检举意义上的起诉便宜主义。在恐怖主义的威胁之下,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安全和法律秩序成为主导观念,检察客观性理念也因此受到冲击。
根据这些立法和其他繁多的刑诉法修改法案,给包括检察在内的刑罚追究机关带来职权上的极大扩张。值得注意的程序法修正如:未决羁押的扩展,如按照刑诉法关于再犯之危险和行为严重性的规定实施羁押;强制侦查手段和侦查技术的扩展包括使用窃听的扩大,电脑检索搜寻案犯,分子基因(DNA)检测分析,安插秘密侦查人员等。随着德国法治国思想核心主张的全面推进与实现,1960年前后,因法官法草案的拟定,检察官法律定位问题引起法律界和学术界的再次大辩论。检察官客观义务概念和相关制度源于德国法,与德国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构造以及检察官作为法律守护人的制度定位相关。
检察官抗制犯罪的职责与权力的强化,使检察官客观义务受到冲击。该程序允许在被追诉人作出一定给付的条件下终止追诉程序,因此被认为是一项以交付赎金来替代追究刑责的措施。三、检察官客观义务论仍应坚持 在上述背景之下,一个关于检察制度的问题被严肃提出:是否放弃检察官客观义务这一虚置的模式,以国家安全利益和刑事追究利益为根本,使检察官向一个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追诉组织的角色上变革,即实现检察官的当事人化,同时让辩护人更多地承担出罪的责任。首先一个问题是,一方面,被告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严重限制,而且面临可能遭到刑罚的威胁,而检察官总比被告人拥有强大得多的手段和资源。
除以上因素外,德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正在进行,拟议中的变革还可能进一步影响检察官的角色定位与功能发挥。这些酝酿并部分已实施的改革,是德国刑事程序借鉴英美的当事人主义程序的表现。
联邦和州的宪法保卫机关、军方的反间谍部门和联邦情报局,在监听、电话通讯的录音,以及秘密开启检查正投寄中的信件邮件等权力也有了重大拓展。但对于司法组织法的修改,仍存在很大分歧。
而开启这样广阔的空间难以充分兼顾真实和正义,这就从根本上影响了检察官作为客观义务机关的角色担当。警察侦查权限逐步扩展并且仍在继续扩展,这一定程度上是因为现代刑事侦查活动日益技术化,而检察机构无法像警察那样配备相应的专家。其一,建立参与式侦查程序,进一步加强侦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其二,改善被害人保护机制,刑事司法将更多地考虑对被损害权益的恢复;其三,增强控辩关系中的协商与合意要素为国家富强和人民福祉,竭诚履行光荣职责。因此,宣誓仪式本身就是一次很好的宪法教育,有助于公民更好地认知宪法,从内心产生对宪法的情感寄托,使尊重和维护宪法权威成为公民的心理基础。韩国总统就职时要向全体国民宣誓。
有的国家在宪法正文中规定宣誓制度的基本内容,在附录中明确誓词的具体内容,如新加坡、肯尼亚和南非等国。宣誓对象大概有如下几类:一是向全体人民宣誓,如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总统在就任时,应向人民宣誓。
三是国会或者议会的成员,如冰岛、塞浦路斯、南非等国宪法规定新当选的议员履行职责前应宣誓。四是继承王位者,向议会或政府等其他机构宣誓,如荷兰宪法规定,接受王权的国王在议会两院公开联席会议上宣誓即位。
进入专题: 宪法宣誓制度 。各国宪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类见证人或者监誓者:一是宪法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如伊朗宪法规定,总统当选人必须在司法最高首长及宪法监护委员会成员的见证下宣誓。
如新加坡宪法规定,总理以及各级法院的法官宣誓由总统监誓。有助于在全社会传播宪法理念,树立法治信仰。波兰宪法规定总统任命总理和部长委员会成员,并接受他们的宣誓。除外,有的国家的宪法还对宣誓制度进行了特殊规定,如有些国家不仅要求宣誓者进行口头宣誓,还要在宣誓书上签名,如爱尔兰、伊朗和赞比亚。
邓静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域外宪法宣誓制度的基本内容 综合考察联合国193个会员国的现行宪法文本,其中规定了宣誓制度的国家有177个,未规定该制度的国家有16个。
设立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开展关于宪法教育是普及宪法知识,以宪法凝聚社会共识的有效手段,有助于培育和塑造宪法文化,使全社会尊重宪法、热爱宪法和信仰宪法。开展普遍的宪法教育,对于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和宪法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宣誓对象,可规定:宣誓者应当向相应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宣誓。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 有助于树立宪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的实施。
五是在实行政教合一的国家,如伊朗宪法规定,总统向真主起誓。如保加利亚宪法规定,总统和副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就职时应向国民议会宣誓。努力为人民服务,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
也有一些政教分离国家,尊重宣誓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允许在规定誓词之后附加宗教誓约,如奥地利和印度尼西亚。万众瞩目之下庄严的就职宣誓,可以使宣誓者本人和民众同时从神圣的仪式中经历神圣的体验。
一些国家还规定,如果议员拒绝宣誓,或者作出附带保留的宣誓,将导致取消就任资格,或者视为放弃职权,比如波兰、捷克、立陶宛、斯洛伐克和乌克兰。多数国家都将举行宣誓仪式作为宣誓者开始执行职务的必要条件,因而一般规定宣誓应在宣誓者开始执行职务之前或者就职时进行。
二是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六、宣誓制度的规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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